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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课堂上受伤学校有过错需担责            【字体:
学生课堂上受伤学校有过错需担责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中国小学教学资源网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3-23    
编辑同志:      一天,我校吴老师给三年级学生上体育课,距下课时间还有5分钟时,吴老师因有事需回办公室,遂宣布提前下课。期间,学生小东在操场上练习侧手翻时,另一学生小良将其推倒,致使小东面部肌肉擦伤。事后,小东的家长带孩子看病,花去医药费近400元。小东的家长找到学校,要求解决医药费问题。请问,学校是否有义务承担小东的医药费?刘然  刘然读者:  按照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,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、管理和保护的责任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七条规定,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、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学校、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,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,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,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;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学校、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。教育部颁布的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也做了类似规定。可见,对于学生伤害事故,学校是否需要担责,关键是看学校有没有过错。在这起事件中,学生小良作为直接致害人,其监护人(家长)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那么学校是否有过错呢?在课堂上,教师代表学校对学生履行教育、管理、保护之责,然而,吴老师未到下课时间即宣布下课,未对学生的活动进行看管和安排,其具有疏于管理的过错。由于吴老师的行为是职务行为,其民事责任由学校承担,因此,学校应当对小东的受伤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。律师 雷思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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